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登山社(建工校區) 社團組織章程
民圈六十一年訂定登山社组織章程
民图一百零二年登山社組織业程會議修订通造
民图一百零三年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遇
民图一百零四年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道
民图一百零六年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道
民园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道
民园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道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遇
民园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遵
民图一百零二年登山社組織业程會議修订通造
民图一百零三年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遇
民图一百零四年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道
民图一百零六年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道
民园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道
民园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道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訂通遇
民园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號登山社組織章程會議修订通遵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登山社(建工校區)」
(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定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 訂定之。
第三條 本社成立宗旨如下:
一、倡導山野活動,技術研習,增進山岳知識。
二、山岳知識之蒐集與研究。
三、山難預防及協調搜救。
四、嚮導人員之訓練。
五、協助各界人士舉辦山野活動。
六、提供本校師生山野資訊。
七、提供本校師生登山器材之查詢服務。
八、倡導自然生態保育工作。
九、培養冒險患難,積極進取,患難與共的精神。
十、領略大自然之奧妙,以開闊胸襟,陶冶氣質,並鍛鍊強健的體魄。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學生活動中心五樓」
(807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凡為本校師生職員、外校在學學生,對山野活動有興趣,及贊同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成為 本社社員。
第六條 入社手續條件如下:
一、每學期繳交社費三百元、返社費兩百元,在學期間只需繳滿四次社費,即可保障在學 期間之社員資格。
二、填寫電子或紙本社員資料表。
三、繳交照片電子檔。
第七條 入社後注意事項:
一、本社社員入社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當學期辦理返社登記,並繳交本學期之社費。若 無完成返社登記 者,應暫時解除社員資格,直至完成返社手續後,使得恢復。
二、社費由幹部會議,視實際情況得以調整之,每次調整後,其實施期限至少一年。
第八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
一、宣揚本社宗旨。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擔任本社委派之工作或職務。
四、按時辦理返社登記並繳納社費。
第九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
一、唯具本校學籍之學生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發言權及建議權。
三、本社活動之優先報名權及費用優待權。
四、器材租借優先權。
五、圖書、刊物及文書檔案借閱權。
第三章 經費
第十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學校補助費用。
三、器材租金收入。
四、各種捐款。
五、其他。
第十一條 本社所舉辦之各項高山或遠程活動,須自該活動個人報名費中每人收取三十元之山難基金、 五十元為器材基金; 如為訓練性活動則不收取山難基金,則山難基金及器材基金使用規範請 參照【附件一】。
第十二條 本社經費由總務組統收管理,資訊組每月需公開徵信,並由社長及社員大會監督之。
第十三條 如繳交社費後需要申請退費者,自繳費日起計算,一個月內當學期繳交的總社費的三分之 二,二個月內退當學期繳交的總社費的二分之一,而繳費日期達兩個月以上者不予退費。
第十四條 若有借用社內器材裝備者,一律不退還社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每學期應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由副社長 召集之,社長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本社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各組組長各一人。
第十七條 本社副社長主要職責為活動督導,並輔佐社長,任期一學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由社長與副社長共同設立文書組、美宣組、總務組、資訊組、山訊組、器材組、公關組、活 動組、技術組、攝 影組、各活動之負責人,且由社長與副社長共同監督。
第十九條 可視當屆社團運作情形,自由新增或縮減職位。
第二十條 各組組長由正副社長遴選任命,任期一學年,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活動負責人由幹部會議於學期活動籌劃時指派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輔導老師由學校聘請登山經驗豐富,熱心推展登山運動人士擔任,人數視社團需要決 定,人選由本社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幹部同意後,提報學校。
第二十三條 本社顧問由登山經驗豐富,熱心推展登山運動之本校師長職員、社會人士及退休幹部皆可 擔任之。
第二十四條 如社長於任期內發生不可抗因素,而無法繼續擔任其職位,或經由幹部提出罷免提議後, 並有一人以上附議,或經社員一人提出罷免,且連署人數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得以申請 召開社員大會決議此罷免案。
第五章 幹部職責
第二十五條 社長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社參加各項校外活動及會議。
二、對內代表本社參加學校各類座談會議及相關活動。
三、任命各組之組長。
四、總理社內之社務,與副社長共同監督各組行事。
五、本社經費預算之編列及核定。
六、規劃各學期之活動及課程。
七、對外校及其他社團負責保持聯繫。
八、積極對外尋找廠商協議贊助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副社長職責如下:
一、協助社長監督有關社內之社務。
二、負責召集人員及籌劃相關之傳統活動。
三、處理本社大型之決議案。
四、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五、社長臨時因故不能親事,由副社暫為代理。
六、負責收集社員之資料跟建檔。
七、協助社長監督有關活動類別之社務。
八、協助並監督活動負責人辦理各項活動之流程。
九、訂定本社活動之時間及地點。
十、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第二十七條 文書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會議之記錄及整理建檔。
二、本社各項上課之記錄及整理建檔。
三、本社圖書之整理出借保存等相關管理事項。
四、保管會議記錄及協助副社長建立社員資料。
五、本社各種文書之撰寫及編輯。
六、本社之書籍及相關物品之編錄。
七、明訂公佈圖書租借之辦法。
八、協助社長修訂及解釋本社組織章程。
第二十八條 美宣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宣傳海報之設計繪製。
二、本社宣傳傳單之設計繪製。
三、本社文書資料中之美工設計事項。
四、妥善保管美宣用品。
五、社牆繪製及社辦佈置
第二十九條 總務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收入支出的管理編列。
二、支付本社各項支出。
三、徵收社員社費,並交由總務統一登記,資訊組保管資料。
四、義務擔任活動之總務。
五、本社山難基金之管理及建檔。
六、本社器材基金之管理及建檔。
第三十條 資訊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歷史文物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二、本社各項活動資料檔案之管理與保存。
三、本社行政資料檔案之管理與保存。
四、本社課程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五、山野活動相關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 山訊組職責如下:
一、編輯及出版本社之刊物並保存。
二、本社編輯人才之培育。
三、本社活動之介紹。
第三十二條 器材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器材之增設與補充事宜。
二、本社各項器材之維修與管理事宜。
三、登山器材之研究與使用介紹。
四、本社各項活動所需器材之調配工作。
五、本社器材對外租借之事宜。
六、本社器材財產之編錄。
第三十三條 公關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與其他各登山團體之連絡資料的建檔及保存。
二、本社之畢業校友之連絡資料的建檔及保存。
三、本社社員之連絡通知及資料的建檔保存。
四、本社各項會議活動及上課的通知事宜。
五、本社各傳單之發放及海報的張貼撕毀。
六、協助社長對外協議贊助相關事宜。
第三十四條 活動組職責如下:
一、山歌之蒐集與教唱事宜。
二、本社山歌歌本編輯及管理保存。
三、活動中擔任康輔工作。
四、康輔人才之培育。
五、社課之規劃。
第三十五條 技術組職責如下:
一、各種登山技術之研究與推展。
二、本社登山技術之傳承與培育。
三、各項登山技術相關資料之蒐集與整理。
第三十六條 攝影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活動及會議之攝影。
二、本社各種底片、照片之整理建檔及保管事宜。
三、本社之相機之使用管理。
四、活動照片之登記送沖洗發放及收費等事項。
五、本社之歷屆照片整理及建檔。
第六章 各幹部職務代理
第三十七條 本社於會議時社長擔任會議主席,若社長因故無法出席或執掌其他社內外要務時,則由副社 長全權代為處理之。
第三十八條 本社一切金錢收支及各項基金管理由總務組負責,若總務組因故無法親身執掌,則由器材組 代理,社長監督之。
第三十九條 本社器材組負責一切器材租借、調配等相關事務,若器材組因故無法親身執掌,則由總務組 代理,社長監督之。
第四十條 本社其他幹部若因故無法親身處理該組要務,則一律由本社社長暫代,副社長協助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於會議或各組處理社務時,若該組幹部及其職務代理皆因故無法執掌,或無法裁奪時, 則該次會議或處理事項得以延期或暫緩。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四十二條 本社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之,社員大會社員出席率需達三分之一,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的二 分之一,主要職責 為行政督導,任期一學年,除遇到重大社團危機,且經幹部三分之二投 票通過,否則不得連任。
第四十三條 除社長須經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外,其餘社團幹部皆由社長親自遴選擔任。
第四十四條 當社員或幹部一人提出罷免提議後,一人附議即可成立罷免案進行罷免專案與討論,並經由 社員大會,達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投票通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即通過罷免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為本社立法之依據,行事之準則,章程之解釋由文書組為之。
第四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幹部會議訂定,經由社員大會社員出席率達三分之一,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的二 分之一通過後,即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之條約修訂,由社員或幹部一人提出,二人附屬,由幹部會議擬定修正案,經社員大 會, 社員出席率達三分之一,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社器材租借立法依據,行事之準則、規範之解釋由器材組為之。
第四十九條 本社社費之規範,行事之準則、規範之解釋由總務組為之。
第五十條 活動留守人之職責:
一、留守人資格:社員或幹部。
二、了解活動隊伍之動向。
三、具備所有出隊相關資料(路線圖、預定行程、糧食、器材、人員名單、人員聯絡方 式、山難警戒時間、山難發布時間及緊急聯絡電話)。
四、留守期間保持聯絡暢通。
五、需參與活動所有相關會議。
六、留守期間活動範圍須在學校附近。
七、活動出發當天來送行。
八、活動結束當天來社辦接風。
九、隨時掌握隊伍動態,並公佈社群網站。
十、山難發生時,先通知輔導老師、學校教官,再通 知顧問。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登山社(建工校區)」
(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定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 訂定之。
第三條 本社成立宗旨如下:
一、倡導山野活動,技術研習,增進山岳知識。
二、山岳知識之蒐集與研究。
三、山難預防及協調搜救。
四、嚮導人員之訓練。
五、協助各界人士舉辦山野活動。
六、提供本校師生山野資訊。
七、提供本校師生登山器材之查詢服務。
八、倡導自然生態保育工作。
九、培養冒險患難,積極進取,患難與共的精神。
十、領略大自然之奧妙,以開闊胸襟,陶冶氣質,並鍛鍊強健的體魄。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學生活動中心五樓」
(807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凡為本校師生職員、外校在學學生,對山野活動有興趣,及贊同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成為 本社社員。
第六條 入社手續條件如下:
一、每學期繳交社費三百元、返社費兩百元,在學期間只需繳滿四次社費,即可保障在學 期間之社員資格。
二、填寫電子或紙本社員資料表。
三、繳交照片電子檔。
第七條 入社後注意事項:
一、本社社員入社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當學期辦理返社登記,並繳交本學期之社費。若 無完成返社登記 者,應暫時解除社員資格,直至完成返社手續後,使得恢復。
二、社費由幹部會議,視實際情況得以調整之,每次調整後,其實施期限至少一年。
第八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
一、宣揚本社宗旨。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擔任本社委派之工作或職務。
四、按時辦理返社登記並繳納社費。
第九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
一、唯具本校學籍之學生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發言權及建議權。
三、本社活動之優先報名權及費用優待權。
四、器材租借優先權。
五、圖書、刊物及文書檔案借閱權。
第三章 經費
第十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學校補助費用。
三、器材租金收入。
四、各種捐款。
五、其他。
第十一條 本社所舉辦之各項高山或遠程活動,須自該活動個人報名費中每人收取三十元之山難基金、 五十元為器材基金; 如為訓練性活動則不收取山難基金,則山難基金及器材基金使用規範請 參照【附件一】。
第十二條 本社經費由總務組統收管理,資訊組每月需公開徵信,並由社長及社員大會監督之。
第十三條 如繳交社費後需要申請退費者,自繳費日起計算,一個月內當學期繳交的總社費的三分之 二,二個月內退當學期繳交的總社費的二分之一,而繳費日期達兩個月以上者不予退費。
第十四條 若有借用社內器材裝備者,一律不退還社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每學期應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由副社長 召集之,社長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本社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各組組長各一人。
第十七條 本社副社長主要職責為活動督導,並輔佐社長,任期一學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由社長與副社長共同設立文書組、美宣組、總務組、資訊組、山訊組、器材組、公關組、活 動組、技術組、攝 影組、各活動之負責人,且由社長與副社長共同監督。
第十九條 可視當屆社團運作情形,自由新增或縮減職位。
第二十條 各組組長由正副社長遴選任命,任期一學年,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活動負責人由幹部會議於學期活動籌劃時指派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輔導老師由學校聘請登山經驗豐富,熱心推展登山運動人士擔任,人數視社團需要決 定,人選由本社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幹部同意後,提報學校。
第二十三條 本社顧問由登山經驗豐富,熱心推展登山運動之本校師長職員、社會人士及退休幹部皆可 擔任之。
第二十四條 如社長於任期內發生不可抗因素,而無法繼續擔任其職位,或經由幹部提出罷免提議後, 並有一人以上附議,或經社員一人提出罷免,且連署人數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得以申請 召開社員大會決議此罷免案。
第五章 幹部職責
第二十五條 社長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社參加各項校外活動及會議。
二、對內代表本社參加學校各類座談會議及相關活動。
三、任命各組之組長。
四、總理社內之社務,與副社長共同監督各組行事。
五、本社經費預算之編列及核定。
六、規劃各學期之活動及課程。
七、對外校及其他社團負責保持聯繫。
八、積極對外尋找廠商協議贊助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副社長職責如下:
一、協助社長監督有關社內之社務。
二、負責召集人員及籌劃相關之傳統活動。
三、處理本社大型之決議案。
四、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五、社長臨時因故不能親事,由副社暫為代理。
六、負責收集社員之資料跟建檔。
七、協助社長監督有關活動類別之社務。
八、協助並監督活動負責人辦理各項活動之流程。
九、訂定本社活動之時間及地點。
十、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第二十七條 文書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會議之記錄及整理建檔。
二、本社各項上課之記錄及整理建檔。
三、本社圖書之整理出借保存等相關管理事項。
四、保管會議記錄及協助副社長建立社員資料。
五、本社各種文書之撰寫及編輯。
六、本社之書籍及相關物品之編錄。
七、明訂公佈圖書租借之辦法。
八、協助社長修訂及解釋本社組織章程。
第二十八條 美宣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宣傳海報之設計繪製。
二、本社宣傳傳單之設計繪製。
三、本社文書資料中之美工設計事項。
四、妥善保管美宣用品。
五、社牆繪製及社辦佈置
第二十九條 總務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收入支出的管理編列。
二、支付本社各項支出。
三、徵收社員社費,並交由總務統一登記,資訊組保管資料。
四、義務擔任活動之總務。
五、本社山難基金之管理及建檔。
六、本社器材基金之管理及建檔。
第三十條 資訊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歷史文物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二、本社各項活動資料檔案之管理與保存。
三、本社行政資料檔案之管理與保存。
四、本社課程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五、山野活動相關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 山訊組職責如下:
一、編輯及出版本社之刊物並保存。
二、本社編輯人才之培育。
三、本社活動之介紹。
第三十二條 器材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器材之增設與補充事宜。
二、本社各項器材之維修與管理事宜。
三、登山器材之研究與使用介紹。
四、本社各項活動所需器材之調配工作。
五、本社器材對外租借之事宜。
六、本社器材財產之編錄。
第三十三條 公關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與其他各登山團體之連絡資料的建檔及保存。
二、本社之畢業校友之連絡資料的建檔及保存。
三、本社社員之連絡通知及資料的建檔保存。
四、本社各項會議活動及上課的通知事宜。
五、本社各傳單之發放及海報的張貼撕毀。
六、協助社長對外協議贊助相關事宜。
第三十四條 活動組職責如下:
一、山歌之蒐集與教唱事宜。
二、本社山歌歌本編輯及管理保存。
三、活動中擔任康輔工作。
四、康輔人才之培育。
五、社課之規劃。
第三十五條 技術組職責如下:
一、各種登山技術之研究與推展。
二、本社登山技術之傳承與培育。
三、各項登山技術相關資料之蒐集與整理。
第三十六條 攝影組職責如下:
一、本社各項活動及會議之攝影。
二、本社各種底片、照片之整理建檔及保管事宜。
三、本社之相機之使用管理。
四、活動照片之登記送沖洗發放及收費等事項。
五、本社之歷屆照片整理及建檔。
第六章 各幹部職務代理
第三十七條 本社於會議時社長擔任會議主席,若社長因故無法出席或執掌其他社內外要務時,則由副社 長全權代為處理之。
第三十八條 本社一切金錢收支及各項基金管理由總務組負責,若總務組因故無法親身執掌,則由器材組 代理,社長監督之。
第三十九條 本社器材組負責一切器材租借、調配等相關事務,若器材組因故無法親身執掌,則由總務組 代理,社長監督之。
第四十條 本社其他幹部若因故無法親身處理該組要務,則一律由本社社長暫代,副社長協助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於會議或各組處理社務時,若該組幹部及其職務代理皆因故無法執掌,或無法裁奪時, 則該次會議或處理事項得以延期或暫緩。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四十二條 本社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之,社員大會社員出席率需達三分之一,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的二 分之一,主要職責 為行政督導,任期一學年,除遇到重大社團危機,且經幹部三分之二投 票通過,否則不得連任。
第四十三條 除社長須經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外,其餘社團幹部皆由社長親自遴選擔任。
第四十四條 當社員或幹部一人提出罷免提議後,一人附議即可成立罷免案進行罷免專案與討論,並經由 社員大會,達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投票通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即通過罷免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為本社立法之依據,行事之準則,章程之解釋由文書組為之。
第四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幹部會議訂定,經由社員大會社員出席率達三分之一,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的二 分之一通過後,即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之條約修訂,由社員或幹部一人提出,二人附屬,由幹部會議擬定修正案,經社員大 會, 社員出席率達三分之一,投票通過達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社器材租借立法依據,行事之準則、規範之解釋由器材組為之。
第四十九條 本社社費之規範,行事之準則、規範之解釋由總務組為之。
第五十條 活動留守人之職責:
一、留守人資格:社員或幹部。
二、了解活動隊伍之動向。
三、具備所有出隊相關資料(路線圖、預定行程、糧食、器材、人員名單、人員聯絡方 式、山難警戒時間、山難發布時間及緊急聯絡電話)。
四、留守期間保持聯絡暢通。
五、需參與活動所有相關會議。
六、留守期間活動範圍須在學校附近。
七、活動出發當天來送行。
八、活動結束當天來社辦接風。
九、隨時掌握隊伍動態,並公佈社群網站。
十、山難發生時,先通知輔導老師、學校教官,再通 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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